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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务公开
湛江市博物馆公共安全保障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228    更新时间:2017/5/12         ★★★

第一条 为了确保文物、标本安全,保障游客观众人身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宣传教育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管理,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第三条 成立博物馆公共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安全责任制,馆长为组长,副馆长任副组长,各部门主任为小组成员。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公安机关有关的规定和部署。制定、修改博物馆的安全工作制度;

(二)布置总体的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检查,主持整改事故隐患;

(三)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发动并依靠全馆职工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四)定期听取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组织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执行情况。每逢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全馆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认真整改,及早消除。

(五)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和案件,应及时果断处置,查明原因。对保护文物有功人员和失职人员给予奖、惩。

第四条 工作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有关规定部署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危险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对违章作业,有权当场制止。

(二)经常检查整顿包括开放路线在内的各重要部位的治安管理情况,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重要内外宾客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制定防盗、灭火的应急方案,半年组织一次演习。发生案件、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查原因,组织侦破,对失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单位负责人对失职人员包庇姑息的,保卫干部有权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

(四)积极参与对新建、扩建、改建施工项目设计方案中安全防范部分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和竣工验收。

(五)经常了解要害部门人员的情况,发现不适合在要害部门工作的,要建议领导妥善调整。

第五条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凡文物库房搬迁、修整,文物巡回展出,馆内展览布陈、撤陈期间等均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保障安全。

第七条 新设展室或文物巡回展出,事先须经安全保障小组(重要的展出须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无保证的,不准展出。

文物巡回展出和提取文物到馆外鉴定或调拨、交换,应派专人护送,提高使用交通工具的级别。特别重要的,应请求当地公安机关派干警押送。

第八条 展厅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值勤时,必须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发现可疑迹象,立即报告领导小组。认真做好开馆前和闭馆后的文物检查和清馆净场工作,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交接班登记。切实加强闭馆期间的警卫巡逻和干部值班制度。

第九条 对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登高工具和有利地形、建筑,要及时处理,并重点加强警戒。

第十条 建立由馆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防火安全组织,全面负责全馆的消防安全工作。按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组织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一条 在防火安全组织领导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指导下,保卫部要根据本馆具体情况,明确消防重点,制订防火制度和灭火方案,配备灭火器具和报警设施,进行安全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追查发生火灾的原因,并加强对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和训练。

第十二条 对在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扬、奖状、奖金和记功:

(一)主动发现隐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发生案件、事故者;

(二)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案,有显著贡献者;

(三)为保护国家财产,与犯罪分子和自然灾害斗争中奋不顾身的有功人员;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章不循,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文物被盗或发生事故者;

(二)发现重大问题不请示汇报,造成案件、事故者;

(三)以权谋私,倒卖文物者;监守自盗者;内外勾结作案者;

(四)知情不举,窝赃、销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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