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工作职责
第一条 审议湛江市博物馆业务发展规划,向馆领导提出促进湛江市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条 审议湛江市博物馆各种类型的展览项目,对展览主题的确立以及对展览内容、设计方案进行学术把关;审议湛江市博物馆的科研课题立项、学科建设、业务机构设置与调整等问题。
第三条 评审湛江市博物馆的科研成果,对研究人员提交的研究成果以及展览负责人完成的展览项目作出学术评价。
第四条 审议湛江市博物馆人才培养计划,提出人才配置及专业结构的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 组织各项学术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每年至少举办1次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开拓湛江市博物馆的对外联系渠道以及业务、学术合作渠道。
第六条 讨论湛江市博物馆其他有关重大业务问题和技术问题。
第二章 议事规程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一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办公室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学术委员会的同意,可指定一名研究员或副研究员为代表,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